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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企劃組
【教育部】113學年度「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徵件事宜,詳如說明,敬請各位師長踴躍申請。

【教育部】113學年度「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徵件事宜,詳如說明,敬請各位師長踴躍申請。

 

說明:

一、計畫定義:教師為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大專校院學生學習成效,透過教育現場提出問題,並藉由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或引入教具科技媒體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及評量工具檢證成效之歷程。

二、申請資格:計畫主持人須為申請學校之現任專任教師(含專案教師)專技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獲本部核發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證書之教師。

(二)獲本部核發講師證書,具有教學成果對外發表或曾獲校內外與教學成就相關獎項之教師。

(三)獲學校聘任為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

三、申請時間1121121日(二)凌晨0時起至1121213日(三)下午5時止

四、執行期程11381日起至114731日止。

五、申請類別

(一)10個學門:通識(含體育)、教育、人文藝術及設計、商業及管理、社會(包含法政)、工程、數理、醫護、生技農科、民生。

通識(含體育)學門僅接受計畫執行課程為通識及體育課程申請。

(二)2類專案:大學社會責任(USR)、技術實作。

為配合大學社會責任(USR專案性質及需求,自110學年度起試辦多年期計畫。

六、申請件數1件為限。

七、申請方式:採線上系統申請(網址:https://tpr.moe.edu.tw/sotl/login),有關計畫書格式審查評分項目,請詳閱徵件說明(附件一)計畫審查評分項目表(附件二)說明。另計畫須含封面頁數1年期至多25多年期至多40(含參考文獻及附件,不含封面),超出部分將不予審查。

八、審查配分:計畫主持人部分20%+計畫執行內容部分80%

九、經費補助

(一)每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二)得編列人事費業務費設備費,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60%,相關規定如下:

1. 至多編列1名計畫主持人費,每月最高12000元,協同主持人不得支領。

2. 得聘用兼任助理,每月30005000元,並應編列勞健保相關費用,其餘請依《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

3. 得聘用在學且無其他專職博士生擔任兼任助理,須於申請時在計畫書、經費表載明博士生助理聘用期程、人事費用及工作內容獨立編列,每月最高1萬元,此項經費不受總經費50萬元、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60%限制。

4. 不得聘用專任助理。

5. 不得編列國外出差旅費、獎金、禮券或現金券。

6. 於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自本計畫申請學校離職、借調至他校或政府機關、退休等因素,應即停止計畫執行,並將未執行款項及成果報告繳回本部。具上述因素,仍可繼續授課不影響計畫執行,且非他校專任教師,並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注意事項

(一)請依據配合課程開設學院、系所及課程主題、內涵或屬性,選擇相關學門提出申請。

(二)應開設與計畫配合之課程,並應為該課程之實際主授者,且授課課程為學校正式學制所採計之畢業學分

(三)鼓勵資淺教師投入教學現場改進研究。

十一、有關本計畫案詳細資訊可參考計畫網站「最新消息」專區(https://tpr.moe.edu.tw/news)及附件。倘有系統操作相關問題,請洽專案辦公室(02)7755-7100#726。若有任何校內申請問題,請電洽本校研究發展處綜合企劃組游文賢先生(分機:8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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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賢    約用行政專員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研究發展處綜合企劃組

TEL(02)27321104分機85051

Emailwind22868012@mail.ntue.edu.tw

地址:10671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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