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企劃組
【公告】修正本校「國內校外專業實習辦法」、「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自114學年度起開始實施
【公告】修正本校「國內校外專業實習辦法」、「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自114學年度起開始實施
主旨:修正本校「國內校外專業實習辦法」、「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自114學年度起開始實施。
說明:
- 本案經本校第54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 本案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本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就業輔導暨產業實習委員會議決議、教育部111學年度推動大學校院實習課程書面審查作業書審報告相關改善建議進行修正。
- 本校「國內校外專業實習辦法」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 各系、所、學位學程統一簡稱為「教學單位」。
- 落實「實習課程」辦理方式,需有實際安排學生至職場實習之事實,課程名稱始得包含「實習」,並取消非課程型態實習。
- 每學分實習時數規範在40至80小時之間,並提供教學單位在此範圍內彈性規劃應有實習時數。
- 校級、教學單位級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及其法規訂定程序,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4、6條進行修正,以達名稱一致。
- 教學單位於實習前、中、後各階段負責事項進行下列調整:
- 實習前準備:修正篩選及擇定實習機構評估內容;實習生個別實習計畫經三方共同擬定後送所屬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確認;實習機構與本校應有一方為實習生辦理實習保險;實習行前說明會及安全講習內容、校外專業實習手冊內容應包含性平規定、勞動權益、安全防護措施、意外事件發生安全處理、通報與因應…等事項,以供師生參考。
- 實習中輔導:實習指導教授應定期輔導訪視,並覈實支給訪視輔導差旅費;訂定實習不適應輔導與轉換之處理及後續追蹤、實習爭議申訴程序;前述相關輔導紀錄均應送所屬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確認與存查。
- 實習後效益評估:每學期應配合本校研究發展處實習檢核清單,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及效益評估,並送校級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確認。
- 實習契約內容修正由校級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訂定公版實習契約,系所如單次需修改,應參照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規定,並經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出席所屬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針對至公部門實習未能簽訂合約者,得以公文及實習生個別實習計畫替代。
- 明訂協調實習爭議得依據「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
- 有關校級、教學單位層級校外專業實習辦法訂定及修正程序,最終通過層級修正為「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 針對校外專業實習不適應輔導與轉換、校外專業實習爭議協商處理之作業程序,新增作業流程圖以供參照。
- 本校「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 委員會名稱由「就業輔導暨產業實習委員會」修正為「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
- 委員會任務比照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規定進行調整。
- 委員會組成,將「法律專家」修正為「校外法律專家」、「職涯導師」修正為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如:具校外實習經驗之教師、產學合作與職涯發展組組長(國內實習)、國際事務組組長(海外實習)。
- 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及修正程序修正為「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 檢附本校「國內校外專業實習辦法」、「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辦法各1份。
- 本校下列系、所、學位學程所屬國內校外專業實習作業辦法及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業已配合新(修)訂並經第54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相關辦法同步公告於本校研究發展處/法規及申請表網頁、各系所官網。
法規名稱 名稱 |
國內校外專業實習 |
校外專業實習 |
語文與創作學系 |
修正通過 |
修正通過 |
兒童英語教育學系 |
新訂 |
新訂 |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 |
新訂 |
新訂 |
音樂學系 |
新訂 |
新訂 |
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 |
修正通過 |
修正通過 |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 |
修正通過 |
修正通過 |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 |
修正通過 |
修正通過 |
體育學系 |
修正通過 |
修正通過 |
資訊科學系 |
新訂 |
新訂 |
數位科技設計學系 |
新訂 |
新訂 |
當代藝術評論與策展研究全英語碩士學程 |
修正通過 |
修正通過 |
學習與教學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
新訂 |
新訂 |
東南亞區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
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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