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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事務組
新南向學海築夢

新南向學海築夢

113年度新南向學海築夢
本補助類型所稱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 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 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申請條件:
(一) 計畫主持人:需為本校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 1 名(本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二) 每一計畫案以規劃於單一國家實習為限,得列 5 個實習機構,並排定優先順序。
(三) 每計畫案應選送 3 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倘未達 3 名,不予補助計畫主持人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等項目。
(四) 選送生於國外專業實習機構實際從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 30 天(不含來回途程交通時日),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 25 天(不含來 回途程交通時日)。
(五) 選送生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 需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3. 實習期間需為本校在學學生(未休學)。
4. 具通過各計畫主持人自行訂定之該實習計畫專業條件及語言能力條件證明者。

(六) 選送生應於核定補助計畫日期之後,到 114年 10 月 31 日(五)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申請方式:
(一)計畫主持人請於 113年 3月 1 日(五)下午 3 時止,將計畫書紙本(需經計畫主持人簽名及系所簽核完成)繳交至研發處國際事務組行政大樓 A709 室,電子檔另傳送 至 yujhen@mail.ntue.edu.tw (附件一)。
(二)計畫書內容如下:
1. 實習計畫基本資料。
2. 計畫構想頁(1,500字至2,000字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3. 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
4. 提供實習學生之待遇。
5. 計畫主持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6. 國外實習機構同意本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
7. 計畫主持人聲明書(附件二)。
8. 計畫主持人過去三年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執行報告成效(初次申請者免填)。
(1) 計畫案執行成效相關媒體報導。
(2) 國內學校與國外學校或產業後續連結效益。
(3) 對學生未來發展性。
(4) 核定補助計畫後,變更教育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或機構之次數情形。
(5) 計畫案原申請書填報之實習機構與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情形。
(6) 選送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外實習之人數情形。
(7) 前三年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執行情形。
9. 實習計畫整體配套措施:
(1) 選送生遴選基準及作業方式。
(2) 建立與國外合作學校之國外產學研究或建教合作機構之實習合作機 制。
(3) 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輔導機制。
(4) 前三年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執行情形。

審查標準及方式:
將另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各計畫案之審查,並於 113 年 3 月 31 日(日)前將審查合格案件報部,實際補助金額由教育部核定,屬於計畫案定額補助。

補助期限及額度:
(一)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 30 天(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赴 「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 25 天(不含來回途程交通時 日)。
(二)實習計畫補助額度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生活費;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生活費最多不超過 14 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三)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提出之配合款(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四)有關生活費標準,教師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核銷,學生依據「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 核銷;美元匯率請暫以1美元兌換31元臺幣計算(實際匯率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注意事項:
(一)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如須變更最低選送人數,應提出具體說明並於出國實習一個月前,函報教育部審核獲同意後,始得變更。
(二)計畫主持人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確實執行,倘於計畫報部核定後申請變更或是因故未能全數執行補助款,將納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減列補助款。
(三)實習計畫執行內容應由主持人規劃,將校內專業課程與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 提出國外實習計畫,擇定實習機構,以強化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且執行內容涉及國外實習待遇、實習時數、簽證種類、保險範圍及期間,應確實符合當地國實習相關法規及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如有不符合或違法之處,將喪失補助資格。
(四)獲本案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五)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 1 次為限。
(六)選送生、計畫主持人與共同計畫主持人皆須於出國研修或實習前,與本校簽訂 行政契約書,以規範國外實習行為,如未簽訂行政契約書,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各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實習計畫期程結束二星期內,依教育部所訂格 式上傳問卷調查表及一千字以內中文/英文心得(成果)報告(附件三);並得繳交經國外研修(實習)機構同意之研修(實習)經驗分享短片至計畫資訊網(每篇心得需有照片 4 張以上,短片以 3 分鐘為原則),未傳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案。
(七)計畫主持人應舉辦實習行前說明會,並於選送生返國後舉辦實習經驗分享座談會,公開發表心得分享,協助推動宣導本計畫。
(八)為履行教育部行政績效之義務,計畫主持人應依據本校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執行檢核表(附件四),依照各項目之執行時間,於期限內完成該項目;經費之授權及核撥依計畫主持人檢核情形分段進行,如計畫主持人有未依時限達成之項目,將影響其子計畫進行,且執行績效將納入計畫主持人往後計畫選送之參考。
(九)計畫申請不一定通過,核定結果未正式公告前請勿產生任何費用。
(十)教育部預計於113531()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考量教育部核定時程及本校相關行政流程規定,並為保障選送生權益,出國實習日期建議在1138月後,若因未符合相關規定導致無法獲得經費補助,應自負全責。
(九)本簡章未盡事宜,依教育部修正「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辦理。請務必詳閱教育部補助要點內容。
(十)113新南向學海築夢校內甄選簡章及申請表請至研發處最新消息網頁或國際組法規及申請表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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