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惜珠
112 學海惜珠
選送勵學優秀學生赴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包括大陸及 港、澳)修讀學分,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 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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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簡章: 學海惜珠 pdf
申請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1) 須為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研究所或大學部在學學生((不含境外碩士專班)。
(2) 出國研修期間,仍需依規定註冊繳費為本校在學學生。
2. 具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 證明。
3. 在校歷年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或各班排名之前百分之五十。
4. 外國語言能力(校內審查用):
(1) 英語組:具備英語能力測驗 TOEFL iBT 71 分以上、TOEFL CBT 197 分以上、TOEFL PBT 527 分以上、TOEIC 750 分以上、IELTS 5.5 分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 B1 以上程度,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2) 日語組:具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3 級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 B1 以上程度, 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3) 韓語組:具韓國語能力測驗(TOPIK)3 級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 B1 以上程度, 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4) 法語組:具法語鑑定測驗(DALF)B1 級以上、法文基礎測試(TCF)TCF3 以上或其他 同等能力測驗 B1 以上程度,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5) 德 語 組 : 具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 合 格 、 德 福 考 試 (TestDaf)TDN3 、歌德 (Goethe-Zertifikat)B1 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 B1 以上程度,並檢附有效證書 影本。
(6) 越語組:國際越南語認證(International Vietnamese Proficiency Test; Kỳ Thi Năng Lực Tiếng Việt Quốc Tế) B1 中級以上或其他同等能力測驗 B1 以上程度, 並檢附有效證書影本。
5. 凡已通過研發處國際事務組、各院系自行辦理之交換學生甄選,或自行申請國外大學 已取得入學許可者,皆可提出申請。
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 112 年 3 月 3 日(五)下午 3 時 00 分止,請依申請類別備齊申請文件送至行政大樓 7 樓研發處國際事務組 709 室。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請另提供無簽名 word 檔逕寄至 acrd@tea.ntue.edu.tw)。
2.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教育部認可 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3.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
4. 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 1,000 字至 1,500 字,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與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等)。
5. 國外研修學校之入學許可或本校交換生校內甄選結果通知書。
6. 歷年成績單。
7. 名次證明書。
8. 外國語言能力證明影本(正本需一併附上核對後歸還)。
9. 其他優秀表現證明(如有):如在專業領域的研究著作有具體獲奬事蹟,或參與全國 性、國際性專題競賽獲奬等證明文件。
奬助期限及額度:(奬助出國期間需自教育部核定補助公告日之後起算)
(一)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
(二) 每名選送生補助額度依各本校所送計畫書所載學生資料評核,並考量擬赴留學國 別或城市別及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訂定。
(三)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其實際補助 金額,依教育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審查方式
(一)校內初審:由本校組成專案會議審查,審查合格之薦送學生名單於 112 年 3 月 31 日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二)複審:經教育部 112 年 5 月 31 日前來函通知補助金額後,112 年 6 月本校召開專案會議核定補助名單及額度,6 月下旬於研發處網站公告甄選結果。
注意事項及填表說明
(一) 請確實填寫申請表內各項內容後列出親筆簽名,並經系所主管簽章後,依限送達 本組,逾時恕不受理收件。
(二) 語言能力證明文件:交換學生應繳交交換申請語組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自行申請者則為赴該校研修之主要授課語言能力證明文件。
(三) 經費預估: 學費:請參考各校收費標準,經本校甄選赴國外之交換生請填寫0元。 生活費:請參考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匯率請暫 以 1 美元兌 31 元臺幣計算。 機票費:請參考各大航空公司經濟艙來回票價。
(四) 有關於國外大學就讀期間修習之學分,需辦理回國學分抵免之相關作業流程與規 定,請務必於出國前洽各系所及教務處註冊組辦理相關手續。
(五) 本簡章未盡事宜,依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20 日「修正「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 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辦理,請務必詳閱教育部補助要 點內容。
(六) 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等計畫,同一申請人,同一教 育階段,以補助 1 次為限。
(七) 獲學海飛颺、學海惜珠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 他出國補助。
(八) 112 年度核定之補助計畫,最遲應於 113 年 10 月 31 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 程出國研修或實習,屆期未出國者,將視為放棄。
(九) 選送生出國前應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規範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 未盡事宜,契約書締定後,學校應於學生出國前撥付獎學金總額之 80%。選送生 於出國研修計畫期程結束 2 星期內,須至學海計畫網站填寫問卷調查表和依教育 部所訂格式上傳 1,000 字以內中文/英文心得報告,並向本校繳交核銷文件,完成 者方得辦理結案,撥付其獎學金總額之 20%。
(十) 選送生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如因出國研修或實習,致不符最近一年 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規定,將遭註銷原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 格。選送生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遭註銷原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資格者,本校將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提供相關協助, 並主動提供學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或緊急紓困金等相關資訊,以減少選 送生經濟負擔。
(十一) 選送生於交換學校至少選修二門課程,且二門課程皆須達及格標準;返國需繳交海外研修及格成績單,並繼續完成北教大學業。
(十二) 選送生自教育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教育部。但因特殊事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研修國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暴動,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薦送學校報經教育部核可者,不在此限。
「111 年度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 學海惜珠校內甄選簡章 pdf
112年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 pdf
111年學海惜珠行政契約書(待6月公告)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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