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校「國內校外專業實習辦法」,即日起開始實施
【公告】修正本校「國內校外專業實習辦法」,即日起開始實施
主旨:修正本校「國內校外專業實習辦法」,即日起開始實施。
說明:
- 本案經本校第56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 本案依據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23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產學合作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規定,及115年1月9日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853號函、115年2月13日臺教高(二)字第1150004956號函辦理。
- 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 明訂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應符合產學合作辦法第六條之二規定條件。
- 明定本校應為實習生辦理實習保險,並負擔保險費;實習機構應為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實習生,依法辦理勞、健保險及勞退等。
- 配合教育部規定修正訪視輔導頻率。
- 調整教學單位級實習作業辦法,其訂定及修正程序改為校級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議,免再送校務會議。但教學單位級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仍維持由校務會議審議。
- 另配合修訂本校教學單位國內校外專業實習作業辦法(參考體例)部分條文,請各教學單位依此體例修訂所屬實習作業辦法,並送本校「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審議。
- 檢附本校「國內校外專業實習辦法」、「教學單位國內校外專業實習作業辦法(參考體例)」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辦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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