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8年4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號函
主旨:有關境外生校外實習課程規劃(不含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及本部核定之產碩專班、產博專班)及工讀應遵循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8年3月7日召開「大專校院招收境外生規範宣導說明會」宣導事項辦理。
二、學校對於境外生之實習課程規劃,應符合該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之專業發展及教學目標,除另有教學或學習考量外,境外生之必修實習課程應與本國生一致;其選修實習課程則應注意本國生與境外生實際修習情形是否有異常,避免實習成為工讀的替代管道,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校招收境外生,不得以本部「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方式運作;亦不得透過個別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招生,再以課程規劃或引導修課將境外生實質上以前述專班方式運作進行授課。
(二)基於日間學制課程安排及顧及學生學習成效,除有法令規定、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所能認定及判斷之明確課程規劃需求外,大一不應安排實習課程,1週至少在校上課2天,含實習在內的上課天數,每週不得超過5天。
(三)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性,需符合每學分每學期18週,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
(四)實習為課程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學生僅需於修業年限內取得實習課程學分即可,如因故無法完成某一學期之實習課程,學校不得因此要求學生於當學期退學。
(五)「學校與廠商的實習契約」為學校、廠商與學生簽訂的三方契約,需依據學校之實習課程與學分數規劃明確規定,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應明定於實習契約。
(六)校外實習如屬選修課程,學校於整體課程規劃時,應確保學生如未修習選修實習課程,仍得藉由修習其他選修課程取得符合畢業條件之學分數。
(七)學校於安排校外實習時,應視學生個人學習狀況,必要時提供可替代校外實習機構之校內實習。尤其針對較不熟悉國內環境之境外生,應有特別考量。
三、境外生來臺事由為就學,應從事與其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而非受僱來臺工作,因此其校外實習不得與工讀混淆,學校不得以實習課程為名義,要求學生或依學生要求安排從事工讀,並應遵守下列辦理原則:
(一)「學校與廠商的實習契約」與「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必須明確區隔。
(二)「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為學生個人與廠商簽訂之契約,需尊重學生自主工作意願,學校不得以實習課程之名要求學生從事工讀,也不得將工讀事項訂定於實習契約,而應另訂工讀契約。
(三)境外生工讀應依就業服務法申請工作許可,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週至多20小時。學校基於對境外生之輔導責任,應關心其工讀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但嚴禁涉及強制學生工讀;若學校協助提供學生工讀資訊,則應充分掌握學生與廠商簽訂之工讀契約內容及實際工讀情形。
(四)實習津貼或學生個人工讀薪資應由實習機構或工讀機構直接撥付學生,不得將實習津貼或工讀薪資代扣學費、雜費及代辦費等費用後,再核發予學生。
四、請學校依上述原則檢視境外生實習與工讀執行情形,並請於108年4月15日前自行檢核及檢討改善。如有境外生單一學期校外實習學分數超過9學分(或實習時數超過720小時)、畢業學分中境外生校外實習總學分數超過18學分(或實習時數超過1,440小時)或校外實習課程每學分實習時數超過80小時者,且非屬醫事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所定應考資格之實習之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請學校填列附件檢核表,並就有部分符合或未符合情形,依附表檢附相關資料於108年4月15日(星期一)前一併報部。
五、為端正招生及實習秩序,本部將依前述原則查處,說明如下:
(一)學校於108年4月15日前應自行檢核並完成改善:學校檢核與改善規劃將列為本部核定學校招收境外生名額之依據。
(二)108年4月15日後:符合說明四情形惟未將相關資料報部、自行檢核無缺失惟遭檢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或檢核缺失未如期改善者,除將停止招收境外生,扣減學校獎補助及招收一般生名額外,情節重大者將列專案輔導學校,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六、有關本部核定之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校外實習規範,請另依「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開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