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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學分制實習學生權益保障事項,請各系所確實告知實習合作單位遵守相關規定

【公告】有關學分制實習學生權益保障事項,請各系所確實告知實習合作單位遵守相關規定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6月15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7271300號函

主旨:有關學分制實習學生權益保障事項,請貴校確實告知事業單位遵守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部100年6月27日臺技(三)字第1000104974號函略以:「一、…本部鼓勵各大專院所開設正式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透過產企業界簽訂合作契約方式,安排學生至產企業界進行暑期、一學期或一學年之實習。與…建教合作學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目的有所差異,…三、惟大專院校實習學生至產企業機構實習,實習性質非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而係以體驗,主要以體驗職場,促使理論與實務結合為目的其性質與技術生之性質非相類。…」。是以,大專院校得依學習需求,開立具學分之實習課程,並與各企業、公務單位進行合作,使學生進入職場進行實務學習,其見習之重點在於體驗職場,並非學習技能,故非屬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或技術生之身分。

二、次查「技術生」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且技術生訓練係訓練機構(事業單位)為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收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此為勞動基準法第64條及職業訓練法第11條所明定。是以,勞動基準法所稱之技術生係學習技能為主要目的,與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勞工自屬不同性質。

三、近年來,常見大專院校與企業進行產學合作,開設「實習課程」之學分,青年學子為習得相關學分進入工作場所。惟查部分事業單位誤解此等實習課程之精神,誤將學生視為基層勞動人力,進而要求學生從事實務工作,與其他勞工一般需要排班工作,更有使其超時工作,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低額報酬或車馬費用等問題叢生,且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導致學生相關勞動權益受損。

四、請貴校開設相關實習課程並與事業單位進行產學合作時,建請敦促並告知事業單位僅得使學生進行職場體驗,不得將相關學生視為基層勞動人力。此外,如欲培養學生習得技能者,則應提醒事業單位應將其視為技術生見習生之職類應準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技術生職類,依勞動基準法第65條規定簽訂相關訓練契約,約定合理訓練期間之生活津貼,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備,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工時、休假規定,以保障學生權益。

五、另勞動部為保障大專校院學生於校外實習之權益,該部近期已與教育部就是類人員之身分及權益保障事項進行研商會議,並協助教育部研擬「大專校院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範本」(僱傭關係版及非僱傭關係版),期能周全渠等人員之權益,以杜絕事業單位濫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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