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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強化學生實習權益與實習機構之篩選機制,學校應建置完善實習機制並確實保障實習學生權益

【公告】為強化學生實習權益與實習機構之篩選機制,學校應建置完善實習機制並確實保障實習學生權益

教育部106年6月30日臺教高(二)字第1060092447號函

主旨:為強化學生實習權益與實習機構之篩選機制,學校應建置完善實習機制並確實保障實習學生權益,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培養專業實務能力,本部鼓勵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使理論與實務得以相互驗證,以增進實務經驗。實習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應由學校針對系所屬性及發展,對應產業發展需求及核心專業能力,並結合學生未來就業及職涯發展所需技能妥善規劃學習內容,而非淪為機構之替代人力,先予敘明。

二、為提升實習品質,學校辦理實習課程應落實下列各項機制:

(一)提升實習委員會之運作功能及健全申訴機制:

1、委員會之成員應納入學生代表、家長代表、專家學者及法律專家等,使實習課程推動及爭議案件處理機制與程序更為周全。

2、學校應建立實習權益受損之明確申訴機制及處理流程,必要時另成立專責實習申訴委員會,處理學生實習爭議,以保障實習學生權益。並應加強向學生宣導如於實習過程中有權益受損之情形,應立即向實習輔導教師或學校反映,或利用學校申訴管道(包含系上或校外實習委員會)進行申訴。

(二)確實進行實習機構之篩選及評估:實習前學校應確實派員至實習機構實地進行評估,內容應包括實習工作內容、實習權益保障、實習安全等項目並作成評估紀錄。

(三)應確實與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就實習學生權益事項載明。如學生實際實習內容涉及勞務付出及薪資給付,學生與實習機構間成立僱傭關係,應由實習機構為學生投保勞工保險,並訂明於實習契約中,以保障實習學生權益。

(四)應於實習前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實習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安排各階段實習內容,並於校內實習辦法訂定相關審查機制。如辦理海外實習課程,應確實檢視是否符合實務學習之課程修習目的,如實質上僅為促進語言能力、提昇國際視野、生活體驗、度假打工之目的,不應以「實習課程」名義前往並取得實習學分。

(五)應指定實習輔導教師落實實地輔導訪視,並應加入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以確實瞭解學生實習實況並作成訪視紀錄。另學校應加強實習輔導教師專業及勞動知能訓練,未來透過本部辦理或各校自辦教師勞動知能研習,使實習輔導教師具備足夠勞動知能。

三、為瞭解各大學校院推動實習課程情形,並提升校外實習學生之權益與安全保障,本部將定期請各校填報實習機構名單,並由勞動部協助查詢各校所填合作機構過去2年勞動檢查紀錄,各校應依前開勞動檢查結果確實檢視實習機構之適切性。另勞動部亦將就各實習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條件檢查,以加強實習期間學生之權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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